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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4




严格执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

院党字[2018]32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1.严格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嫁、丧葬事宜应提前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夫妻同为学院领导干部的,同一事宜操办,由职级较高一方履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手续,严格履行报告程序。

(1)事前申报。办理婚嫁事宜的,须在办事7日前报告,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事前)》(附表5);办理丧葬事宜的,须及时报告,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办理丧葬事宜申报表(事前)》(附表6),如时间仓促未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报告办理情况。事前申报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标准、人数、车辆来源及帮忙人员姓名、职务、与宴请人关系等。

(2)事后报告。领导干部要在婚嫁、丧葬事宜结束后10天内,将操办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宴请人数、收礼情况、车辆使用等。公示1周后,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办理婚嫁事宜事后报告表(事后)》(附表7)、《忻州师范学院办理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事后)》(附表8),进行事后报告、备案。

(3)严格报告程序。院级领导向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备。处级干部向院党委组织部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中层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公示,本人所在单位监督检查;科级干部和其他在编正式人员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中层党组织负责人审批,本人所在单位备案、公示和监督检查。

2.严格管理规定。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参加人员主要为亲属,操办婚嫁、丧葬事宜只限当天,宴请人数(含帮忙人数)严格控制在150人以内。不得化整为零,多时间、多地点、分期、分批宴请或他人代为等变相方式宴请。严禁邀请与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严禁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对象)参加;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信息),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领导干部出面为他人组织婚嫁、丧葬事宜。禁止利用升迁、订婚、调动、祝寿、生日、满月、升学、参加工作、参军、盖房、乔迁等事宜,发帖请客、收受礼品礼金,宴请亲属以外的任何人。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严禁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严禁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使用公款、公车,严禁变相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影响学院工作秩序和师生生活;不准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生活;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期间搞封建迷信活动。办理丧葬事宜要严格执行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

3.严肃责任追究。学院党委、各中层党组织按各自职责要求负主体责任,学院行政、各中层单位班子按“一岗双责”等有关规定负相应责任。各中层单位党政负责人负各自职责要求的领导责任。各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对因疏于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监督,报批备案时要进行谈话提醒。对未能拒收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钱物,须在事后3日内上交纪检监察办公室。对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须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并严肃处理。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在各类评优评模、考评奖惩中,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婚丧喜庆事宜要纳入当年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学年度党建思政工作考评、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织书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认真严格的考评。

附件1忻州师范学院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事前)

附件2忻州师范学院办理丧葬事宜申报表(事前)

附件3忻州师范学院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事后)

附件4忻州师范学院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事后)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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